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正如“正当防卫权”中的“防卫”一样,“后悔”作为一个人们生活中经常用到的大众词语,当其进入一部法律的意志的时候,不可避免给人们对这个词产生许多的误解,并滋生许多不切实际的期待。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向来是一部软法,其上的很多权利并不能得到很好的执行。立法增设了某种消费者权利,激起了消费者太多的期待,但又不能得到执行,只会徒增许多冲突。
消法赋予消费者在买房上的后悔权,那房产商肯定会要求有其对应的后悔权。你买者可以后悔,卖者能不后悔?况且,房地产本身就是一方财税的大户,也是部分官商勾结的重灾区,另一方面,我们还不完全是一个法治的国家,所以在“买房后悔权”这个看起来很美的权利上,有些许的兴奋之情都显得是多么的天真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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